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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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方當事人多處受傷致殘如何賠償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司法解釋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是怎樣

司法審判實踐中是這樣處理的: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16887—2002》規定,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十級,從第一級(100%)到第十級(10%),每級相差10%,對於多處傷殘的,確定傷殘賠償金時,以評定的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比例為基數。傷殘等級為六~十級的,每增加一處,賠償比例增加2%;增加的賠償金比例合計不得超10%。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從審判過程來看,上述過程具有合理性,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根據這個原則,你應得到的賠償為:(你的户口性質決定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乘以36%。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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