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賠償責任是怎樣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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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車禍的賠償責任是怎樣劃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是否應當扣減時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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