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賠必備 - 住院三大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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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用病例本

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賠必備:住院三大注意事項

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時或出院後,往往要到門診或其它治療場所治療,他們花了錢,卻沒有在病歷本上體現出來,以至在將來索賠時都無法得到賠償,這是因為法律規定,病人所有的花費都必須與病歷本或者處方相符,否則不予賠償。所以,交通事故受害人花每一筆錢,都要保留好發票和相應的處方或者病歷本。

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傷情在入院的時候沒有檢查出來,過了一陣子才檢查出來,一定要醫生在病歷上寫明,否則,會影響以後的傷殘鑑定和賠償金額。

二、傷好再出院

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非常善良,傷沒好,就急忙出院,這是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如果是車方主責或全部責任,受害人一定要把傷全部治癒再出院,因為受害人住院期間的大部或全部損失車方都要負責任賠償的。即使是自己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也應該把傷治好再出院!因為身體是自己的,傷未治好,將會使自己痛苦一輩子,“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錢的問題,賠償款問題,可以交給專業律師去處理!

另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醫生已經建議可以出院了,卻仍然呆在醫院不走,為的就是住院期間的那點伙食費和誤工費,卻錯過了傷殘鑑定的最佳時機,最後評不上或者評了較低的傷殘等級,自己卻吃了大大的啞巴虧!

所以,啥時候出院最合適,最好在出院前辦好律師委託手續,按照專業律師的建議去處理。

三、出院時辦好相關證明

出院時,醫院會出具相關診斷證明,出院證明應當詳細列明休息時間、加強營養情況,護理情況。同時,還要注意保寸好醫藥費、住院費發票,門診病歷、住院病歷等,作為日後索賠的依據。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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