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滿12分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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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滿12分扣留駕駛證,需要駕駛證參加理論學習,通過考試後才發還駕駛證,所以不存在每年都扣滿12分這種情形。如果在一個記分週期累計滿24分或者以上的,需要駕駛人蔘加理論學習,並且通過科目一、科目三考試後記分清零,發還駕駛證。

記滿12分換證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1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蔘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20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機動車駕駛人在1個記分週期內有2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10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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