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複議去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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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訴。
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警告、罰款裁決或者公安機關拘留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訴,
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吊扣駕駛證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次,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五日內作出複查決定。
對交通管理處罰不服、超過期限提出申訴的,或者事後對當場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可以作為人民來信來訪處理。
《交通行政複議管理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交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本規定,向有複議管轄權的交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第三條 對鄉鎮交通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管轄。
第四條 對縣級交通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市(地)級交通主管部門管轄。
第五條 對市(地)級交通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管轄。
第六條 對縣、市(地)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置的公路運輸、公路路政、航運(務)、航道、港口、港務(航)監督、船舶檢驗、衞生監督、通信、交通規費稽徵等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設置該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管轄,或者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上級相應業務管理機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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