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者與機動車的登記車主不一致的情況證明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5W

交通事故責任者與機動車的登記車主不一致的情況下,原告方只需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者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以及機動車的登記車主對該車享有名義上運行利益的事實,即完成了其舉證責任,此時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登記車主需要對其不承擔侵權責任承擔舉證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交通事故責任者與機動車的登記車主不一致的情況證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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