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責任認定書複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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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責任認定書複核流程:
1、當事人對交通責任認定書有異議,三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3、原辦案單位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交通責任認定書複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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