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碰擦事故責任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在無接觸交通事故中,雙方之間是否有車輛與肢體上的摩擦或者碰撞並不是認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但也不是所有的無接觸交通事故,機動車都需要承擔事故責任。機動車是否需要承擔事故責任,取決於事發之時,機動車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無接觸交通事故中,佔道超車、未按規定讓行、違停、亂用遠光燈違法行為是成為事故發生率最高的幾個違法行為。一旦這些成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無論車輛有無發生碰撞,都要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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