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進拘留所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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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第十六條 查獲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作為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並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經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抽血檢驗鑑定,當事人血液酒精含量達或超過醉酒駕駛標準的,辦案部門應當製作《呈請立案報告書》,連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表》等受案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予以立案偵查,並製作《立案決定書》。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可以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或者其他文書上批示立案偵查的,不再製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直接製作《立案決定書》。

醉駕進拘留所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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