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問題經銷商與生產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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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出了問題,不符合國家標準,消費者可以向銷售商請求,也可以向生產商請求,兩者是連帶責任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説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產品質量問題經銷商與生產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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