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糾紛未成年孩子列為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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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糾紛未成年孩子列為第三人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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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分家析產糾紛未成年孩子列為第三人嗎?

分家析產協議: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 家庭作為重要的社會生活組織形式,家庭財產關係是家庭關係的重要內容,與每一個家庭成員休慼相關,是保障家庭穩定存續和家庭成員生存與發展的物質基礎。因此,規制家庭財產關係的法律規定應是民法的重要內容,但遺憾的是,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夫妻共有財產以外的家庭財產關係,均無明確規定,通常準用普通共有財產製度。由於立法上的缺失,造成了一系列理論上的混亂,司法實踐亦極為不一。因此,對於你的分家析產糾紛未成年孩子列為第三人嗎這個問題,其實從制度概念上理順、研究家庭財產製度,對於在諸如分家析產的具體案件中確立統一的司法裁判以及穩定和諧家庭關係,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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