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糾紛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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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係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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