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能力的取得時間是何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民事權利能力的取得時間是何時?
律師解析: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到死亡時終止,並不受到智力、精神狀態的影響。如果涉及到胎兒利益的保護,那麼胎兒也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在娩出時就是死體的,自始並不存在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一種資格,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
一、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徵如下: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係;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
二、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區別如下:
1、民事權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賦予,而不由任何人決定。法律不僅規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且規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
2、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實際利益。民事權利則以一定實際利益為內容;
3、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前提,作為主體資格的具體條件,既不能轉讓,也不得放棄,本人也不得自行處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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