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簡稱“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時就有,而民事行為能力則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直接相關,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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