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可不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所進行輕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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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個人可不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所進行輕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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