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規定營改增納税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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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納税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税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税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税服務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税服務完成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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