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十級傷殘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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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顱骨缺損9~24cm2,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眼矯正視力≤0.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體;
8.晶體脱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最新十級傷殘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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