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十級賠償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十級傷殘具體賠款數額並不確定,需要根據本人工資數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醫療費等情況確定。具體賠償主要包括: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的本人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參照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定; 
3、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4、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5、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住院天數;並且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費、食宿費;交通費根據地方標準規定;食宿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人數*天; 
6、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7、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內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8、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傷殘鑑定十級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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