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持械劫獄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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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聚眾劫獄就是違反監管規定,公然聚眾持械將罪犯非法劫出獄外,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聚眾持械劫獄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獄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奪獄中的罪犯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種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三稜尖刀等;其他器械,如木棒、鐵棍、菜刀、斧頭、炸藥等所謂劫獄,是指採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奪獄中在押的罪犯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採用聚眾持械衝進監獄,殺傷、殺害監管人員,砸毀、破壞監獄設施、搶奪、搶劫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綁架人質進行威脅,藥物麻醉監管人員等方法劫奪在押罪犯;或者聲東擊西,採用暴力調離監管人員,以便於獄中人員逃跑;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使獄中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罰處罰。

《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罪】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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