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附加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在死緩、無期徒刑被減為有期徒刑後,仍可繼續獲得減刑,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可否減刑問題的覆函 指出:對於判處有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減刑時,剝奪政治權利部分也可以減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附加刑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最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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