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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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什麼意思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什麼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刑法》規定,對於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被告人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由於《刑法》沒有決定終身監禁的規定,政治權利實際上並不會剝奪終身,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就會被減為幾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有了終身監禁的規定,對於犯貪污、受賄罪被決定終身監禁的,政治權利會剝奪終身。

《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無期徒刑一般是多少年

無期徒刑多少年,沒有具體的年限。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其實無期徒刑是可以減刑的,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無期徒刑減刑有如下情形: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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