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破壞公共設施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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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壞公共設施者,公安機關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故意破壞城市公共設施,造成損失五千元以上、破壞公共財物三次以上、聚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公共設施的,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條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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