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判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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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判刑流程也就是一般刑事案件一審的判刑流程。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故意傷害案之後,公安機關會進行立案偵查,對受害人做傷情鑑定,如果被害人受傷程度達到輕傷以上,就可以正式啟動刑事案件程序展開偵查。
公安機關偵查之後會將全部案件證據編纂成卷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後,認為案件構成犯罪的會將案件起訴到法院。認為案件不構成犯罪的,會做出不起訴決定。認為案件可能構成犯罪,但有部分案件事實沒有查清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法院之後,法院會組織合議庭安排庭審,經過庭審質證及辯論,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最終由法院決定被告人是有罪還是無罪,並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故意傷害罪判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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