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於罰金及沒收財產判決的執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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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罰金及沒收財產判決的執行有哪些?
律師解析:法律對於罰金及沒收財產判決的執行規定在《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罰金及沒收財產的執行機關均是人民法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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