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後在哪裏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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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罪犯被判刑後在哪裏服刑的問題,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管制。管制刑是我國比較特殊的一種刑罰,被判處管制的,是不會對罪犯進行關押的,就是罪犯不用進監獄或是看守所,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必須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執行。也就是説,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是在當地服刑。
二、拘役。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是在判決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監管場所服刑。
三、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執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餘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當地看守所對罪犯執行刑罰,三個月以上的,要在監獄服刑。具體是哪個監獄監獄管理部門決定。
四、死刑緩期執行與立即執行。對判處死緩以及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一般在判決地監獄、死刑執行場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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