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決書多長時間能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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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多久下列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因為每個案件的複雜程度不同,偵破難度不同,辦案需要的時間也是不同的,所以每個案件下判決書的時間都是不一定的,具體根據辦案進度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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