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搶劫多次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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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搶劫多次怎麼處罰
律師解析: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是搶劫罪。
連續搶劫多次,屬於刑法規定的,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如果是一般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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