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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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依法留所執行刑罰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看守所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同時將書面意見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九十六條

對依法留所執行刑罰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看守所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同時將書面意見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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