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一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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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一)首先要以事實為根據,是指以客觀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實際情況為根據。
(1)查清犯罪構成要件事實
即查清行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體條件、做了什麼、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危害了什麼。
(2)確定犯罪性質
即正確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麼罪。
犯罪性質不同,社會危害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準確定性才能正確量刑。
(3)全面考察犯罪情節
犯罪情節是指構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夠影響社會危害程度的各種主客觀事實情況,如未遂、中止、自首、從犯、犯罪的方法手段、後果、動機等。
同一性質犯罪,因情節不同,其總體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刑罰處罰也應有區別。
如受迫害殺人與圖財害命,犯後逃跑和自首等。
(二)其次要以法律為準繩
量刑要以刑法規定為準繩,依法量刑,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所謂《刑法》規定,是指:
①刑法總則有關刑罰方法、刑罰制度(如數罪併罰、緩刑等)及其適用條件的規定。
②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犯罪適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規定。
分則具體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內選擇適用適當的刑種或者刑度。
③刑法總則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規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從犯等從重從輕處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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