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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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法院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法院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一)首先要以事實為根據

1)查清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即查清行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體條件、做了什麼、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危害了什麼。

2)確定犯罪性質即正確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麼罪。犯罪性質不同,社會危害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準確定性才能正確量刑。

3)全面考察犯罪情節

此處之犯罪情節是指構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夠影響社會危害程度的各種主客觀事實情況,如未遂、中止、自首、從犯、犯罪的方法手段、後果、動機等。

同一性質犯罪,因情節不同,其總體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刑罰處罰也應有區別。

如受迫害殺人與圖財害命,犯後逃跑和自首等。

(二)其次要以法律為準繩

量刑要以刑法規定為準繩,依法量刑,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所謂刑法規定,是指:

①《刑法總則》有關刑罰方法、刑罰制度(如數罪併罰、緩刑等)及其適用條件的規定。

②《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犯罪適用的刑罰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規定。

分則具體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內選擇適用適當的刑種或者刑度。

③《刑法總則》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規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從犯等從重從輕處罰的規定。

二、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時間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和量刑非常嚴謹的偵查階段,要求證據形成證據鏈,公安機關收集的這些證據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法院的審理工作不僅要審理犯罪嫌疑人做了哪些事情,也要審查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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