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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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
律師解析:應當從輕、減輕處理的情形:
已滿十四周歲且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和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理;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理;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理或者免除處理。
對於中止犯且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理;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理;
而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除處理。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
之一【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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