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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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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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哪些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二、適用條件限制  
行政處罰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相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相對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處罰的活動。  
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三、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條件  
法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四種: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這裏的關鍵是“主動”,主動體現了違法當事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補救,是從主觀積極的角度來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這些人從主觀上看是不完全願意實施違法行為的,客觀上在違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較小。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這種情況是當事人以實際行動對違法行為予以補救的最積極的體現。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這是考慮到行政違法行為的形式和種類繁多,不可能在法條中全部羅列詳盡的概括在內。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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