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底能不能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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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案底的人,再次犯罪,構成累犯的,無法適用緩刑,但雖然有案底,但不屬於累犯情節及不存在不適用緩刑情形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仍然適用緩刑。符合以下條件可能緩刑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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