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卡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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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自己的銀行卡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對於出售銀行卡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判處一定的罰金。
針對銀行卡倒賣人利用控制他人進行銀行卡買賣的犯罪行為,應當準確理解刑法中的“非法持有”,可認定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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