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前罪判處緩刑是否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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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前罪判處緩刑是否構成累犯
律師解答:不構成。律師解析:根據法律規定累犯的成立條件是,行為人後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以後或者被赦免後的五年內再犯同樣的罪名的,但是緩刑考驗期滿後,行為人原來被判處的刑罰就不會再被執行,刑罰不再執行,就不存在執行完畢的問題。同時又因為行為人不屬於執行完畢,所以更不會構成累犯。這時候,行為人在考驗期滿後所犯的新罪,應該作為單獨的罪名進行處理。因此,緩刑期滿再犯罪不是累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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