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開賭場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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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開賭場怎麼判?
律師解析:累犯開賭場的判刑規則是:
1、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賭場的,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如果存在嚴重情節的,判處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犯本罪同時構成累犯的,應當按照上述判刑標準從重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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