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探視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7.48K

每個監獄的監區的接見時間都是不一樣的!服刑人員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要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但最長不超過一小時,對分級處遇為一、二級和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被評為省級改造積極分子的,會見時間延長至一小時。
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並且須持有探監證。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

看守所探視規定

法律依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