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罪最輕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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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運輸毒品罪規定了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相同的法定刑,根據情節輕重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大小,不同類型區別對待:

1、對於運輸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指使、僱傭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泉、職業毒販、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以運輸毒品為業、多次運輸毒品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按照刑法、有關司法解釋和實際掌握的毒品數量標準,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死刑的必須判處死刑。

2、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確屬受人指使、僱傭參與為他人運輸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因其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小些,可以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受他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但是案件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的可以依法判處重刑直至死刑。

4、涉嫌為販賣而自行運輸毒品,由於認定販賣毒品的證據不足,因而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不同於單純的受指使為他人運輸毒品行為,其量刑標準應當與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有所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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