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罪主觀明知是毒品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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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主觀明知是毒品如何認定

我國針對運毒販毒吸毒,都是絕對不允許存在的一種違法行為。在生活當中,其實關於運輸毒品罪,在處理的時候必須分別進行對待,因為有些犯罪嫌疑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毒品進行運輸的,針對主觀明知運輸毒品和不知情的情況下運輸毒品所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運輸毒品罪主觀明知是毒品如何認定?

一、運輸毒品罪主觀明知是毒品如何認定?

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所攜帶的物品內查獲毒品的;

(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三)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四)體內藏匿毒品的;

(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不等值的報酬而攜帶、運輸毒品的;

(六)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毒品的;

(七)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出通知,印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運輸毒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我們可以看出,運輸毒品罪主觀明知主要是指行為人知道運私的是毒品,但是仍然參與的這樣一種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我國的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並且我國法院針對運輸毒品罪的量刑是根據運輸毒品的具體克數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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