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故意傳播判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對於故意傳播病毒病原體、刻意隱瞞病情或被確診的病人擅自脱離隔離、故意接觸他人,或者在不特定的場所造成疫情擴散、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疫情期間故意傳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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