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怎麼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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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怎麼構成的
律師解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構成要件:本罪為單位犯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需要具備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身份;主觀上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客體上侵犯了委託信託財產製度和客户的財產權益;客觀方面實施了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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