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願分手而囚禁女友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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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願意分手而故意囚禁女友的,如果非法拘禁的時間超過24小時的,就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包括: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即他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泄憤報復、打擊迫害、鬧特權、耍威風、居心不良另有所圖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因不願分手而囚禁女友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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