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金如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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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釋期間未違反相關規定(如干擾證人作證、未及時到案、毀滅證據、串供等等)的,保釋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釋金。在決定退還保釋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釋金決定書》。由於保證金是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所以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釋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保釋的同時,通知相關的指定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退還保釋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綜上所述,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人或者被告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保釋金都是應當退還給相關人員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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