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和解後不履行的期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執行案件和解後不履行的期限為2年。如果被執行人一旦不履行,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是可以申請對原案件的恢復執行,當然這需要滿足兩個條件,那就是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第二就是不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對於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期限是兩年。

執行案件和解後不履行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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