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二級起訴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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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嫌故意傷害罪並致人輕傷二級的,法定最高量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情況下的刑事追訴時效為五年,經過五年後就不會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有被害人已經報案或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不管過多長時間,仍可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輕傷二級起訴時限

法律依據:《刑法》 第234、87、88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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