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適用調解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可以調解結案的範圍,所以即使雙方和解還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只是在量刑上會予以考慮。
我國,調解或和解是處理民事爭議的方法。在公訴案件中不存在和解問題,因為公訴案件是公訴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公訴機關的職責中並沒有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和解的規定。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達成和解,這種和解在本質上仍然是民事和解,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情節,但是,達不到撤銷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
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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