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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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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