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共犯與間接走私如何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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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共犯與間接走私主要的認定標準是共謀的內容不同,共犯是直接參與本次走私;間接走私是不直接參與,但與走私犯之間達成共識和默契,往往是收購走私貨物。間接走私的,走私什麼貨物,就定什麼罪;共犯的,根據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或主犯或從犯,再根據走私物品的不同,定不同的罪名。

走私罪共犯與間接走私如何去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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