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成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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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不可以成為一般累犯,但可能會成為特殊累犯。
根據《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成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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