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的幾種處罰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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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幾種處罰方式有哪些
律師解析:方式:
1、在犯一罪被判處刑罰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有數罪沒有判決的並罰,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
2、漏罪和新罪同時發現,併案處理的,應當先把對漏罪判處的刑罰與前罪判處的刑罰;
3、先發現漏罪,在對漏罪依法並罰後才發現新罪的,把對新罪判處的刑罰和漏罪與前罪並罰後確定的應執行的刑罰中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實行並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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